上列相對人李冬生與李尹美芳間請求離婚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李冬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,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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